索 引 号:
信息分类: 文字解读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2025-11-25 10:44
标题: 《灵丘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文字解读
文号:
时效:

《灵丘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文字解读

发布时间:2025-11-25 10:44 来源:灵丘县统计局
| | | |

一、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与总体要求

(一)农业普查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定位

新时代背景下的重大调查意义: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开展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也是灵丘县重要的县情县力调查,对掌握“三农”发展实际具有基础性作用。

反映“三农”发展新态势的核心载体:通过普查能够客观全面呈现灵丘县农业发展新态势、农村建设新面貌、农民生活新变化及农村改革新成就,系统展现“三农”领域的时代变迁。

支撑乡村振兴的关键数据保障:普查结果将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步伐、科学制定灵丘县“三农”政策提供坚实可靠的统计信息支撑,助力决策科学化。

(二)普查工作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遵循省、市、县各级政府工作要求。

基本原则:坚持依法、科学、服务民生的普查方针,严格依法开展普查,确保程序规范;运用科学方法组织实施,提升工作效能;聚焦服务民生需求,使普查成果惠及“三农”发展。秉持求真务实、守正创新的工作理念,坚持实事求是,杜绝数据造假,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创新工作方式方法,适应新时代普查工作要求,增强普查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普查的组织领导与部门分工

(一)普查领导小组的成立与职责

成立背景:为加强对全县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灵丘县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灵丘县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普查工作。

核心职责:组织和协调全县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解决普查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确保普查工作有序推进。

办公室设置与日常职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具体承担日常工作的组织与协调,保障普查各项任务的落实。

(二)各部门的具体分工与协作

核心部门职责分工:县统计局负责普查具体组织、协调和实施;财政局保障普查经费;发展和科技局协调固定资产投资;农业农村局牵头农业生产相关事项;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农业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信息支持。

专项领域协作机制: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协同提供林业生产经营及耕地信息;水务局负责水利基础设施信息;公安、民政等部门按规定及时准确提供部门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

宣传动员责任主体:普查宣传动员工作由县统计局会同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组织协调,营造良好普查氛围。

跨部门协同要求:各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合力解决普查难题,协同推进工作开展。

(三)乡镇普查机构的组建要求

机构设置:各乡镇需组建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作为本地区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主体,确保基层普查力量到位。

基层问题解决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普查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保障本地区普查工作扎实有效推进。

基层力量动员与配合: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普查工作。

三、普查的范围、对象与时间节点

(一)普查对象的具体界定

农村住户:包括本县范围内的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覆盖农村地区从事农业生产及非生产经营的各类住户群体。

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指在城镇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住户,是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在城镇的延伸部分。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涵盖本县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等组织化经营主体。

基层自治与行政单位:包括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基层组织纳入普查范围,反映农村治理与行政运行情况。

(二)普查的行业范围与主要内容

涵盖的核心行业领域: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五大类,全面覆盖农业产业链各环节。

农业生产基础信息:主要调查农业生产条件,如土地、农机、水利等基础设施状况,以及粮食和大食物生产的规模、结构等核心数据。

农业发展新动能指标:重点关注农业新质生产力情况,包括现代农业科技应用、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绿色农业模式等创新要素。

乡村民生与发展状况:涵盖乡村发展基本情况(如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和农村居民生活情况(如收入、消费、居住条件等民生数据)。

(三)普查的标准时点与时期资料

标准时点界定:普查标准时点为2026年12月31日24时,用于确定普查对象在特定时间点的状态数据,确保数据的时间基准统一。

时期资料范围:时期资料为2026年年度资料,反映全年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性数据,如年度产量、产值、投入等周期性指标。

时间节点意义:准确设定时间节点是保障普查数据可比性和时效性的基础,为后续政策制定提供明确的时间维度参考依据。

四、普查的经费保障与人员选聘

(一)普查经费的来源与预算管理

经费来源渠道: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预算编制与拨付要求:县财政部门应将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县、乡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经费使用原则与监督管理:按照节约高效原则,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严格按规定使用普查经费。县财政和普查机构(县级和乡级)加强对普查经费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节省开支,努力提高使用效益。

(二)普查人员的选聘与报酬保障

选聘重要性:充分考虑普查指导员与普查员选聘的重要性,确保选聘人员符合工作要求,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劳动报酬负担比例:所涉基层普查人员劳动报酬,由省、市、县三级以3∶4∶3比例共同负担。

人员聘用与报酬支付:县普查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聘用或抽调符合条件的人员参与普查工作,并及时支付劳动报酬或补贴,切实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实施。

五、普查的数据质量与法规遵循

(一)普查工作的法律法规依据

核心法律依据: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普查工作。

依法普查的重要性:法律法规是保障普查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的根本遵循,确保普查过程合法合规,数据结果真实有效,维护普查对象合法权益。

(二)普查数据的保密与发布规定

数据发布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确保数据发布的权威性和统一性。

数据保密要求: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推断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目的;需严格履行对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

违纪违法处理:对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严肃普查纪律。

(三)数据质量的管控与追溯机制

质量管控原则:始终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加强普查指导培训,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数据质量检查核查。

全流程质量管控:加强全流程数据质量管控,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保障数据真实可信: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为科学决策提供坚实可靠的统计信息支撑。

六、普查的宣传动员与创新手段

(一)普查宣传的方式与氛围营造

多样化宣传渠道整合:各乡镇需依托县各类新闻媒体及相关部门服务平台等资源,运用多种方式谋划并组织普查宣传工作。

核心宣传内容聚焦:广泛宣传普查的重大意义和相关要求,使社会各界充分了解普查工作的重要性及具体规定。

普查对象动员引导:积极动员和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提高其参与度和配合度。

良好环境氛围构建:推动全社会关注、支持普查,为普查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二)现代信息技术在普查中的应用

遥感与智能技术应用:积极应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准确测量主要农作物播种面积,全面掌握设施农业状况。

数据采集模式创新: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移动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促进普查手段向数字化、智能化转型。

数据处理效能提升:通过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全面提升普查数据采集处理效能,确保数据收集的高效与精准。

普查方法科学组合:采取全面普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提高普查工作效能,减轻基层工作负担。

行政记录与大数据融合:充分应用行政记录,推进大数据在普查中的应用,为普查工作提供数据支撑。

普查资料开发利用强化:强化普查资料的开发和利用,推动普查数据共治共享,提升普查数据的使用价值。


解读单位:灵丘县统计局

咨询电话:0352—3338181

咨询地址:灵丘县政法大楼四楼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