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丘县2026年度中低收入住房困难保障对象复核及新申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灵丘县2026年度中低收入住房困难保障对象复核及新申报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灵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灵丘县2026年度中低收入住房困难保障对象复核及新申报工作方案
为继续做好我县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全面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公正严格、进出有序的动态管理机制,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山西省高效办成申请公租房“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建保字〔2024〕221号)、《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审批流程进一步规范城镇住房保障制度的意见》(同政办发〔2014〕71号)、《大同市扩大公租房服务对象、推进租购并举、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实施细则》(同政办发〔2017〕24号)、《大同市保障性住房租金(含直管公房)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物业服务费收取标准》(同政发〔2018〕61号)、《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同政办发〔2018〕161号)、《灵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丘县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灵政办发〔2018〕6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决定对我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进行全面复核,并开展2026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新申报工作。
一、2026年度复核对象资格要求
(一)复核对象
2025年12月底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76户家庭和享受实物配租的1641户家庭。
(二)复核要求
通过复核及时掌握保障家庭收入、住房、人口变动等情况,严格清退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实现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动态管理。复核家庭如有不符合保障标准的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保障资格。
1.未按时参加复核的;
2.申请人死亡,无其他家庭成员的;
3.申请人或其配偶户口已转出本县辖区的;
4.申请家庭情况发生变化,收入或自有住房面积已超过公租房保障标准的;
5.申请家庭自有住房被拆迁,且已获得补偿安置的;
6.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拥有家庭用车税后8万元以上或经营性机动车税后15万元以上以及购车2辆以上的(车辆在2025年12月31日前已交易并办理过户手续的除外);
7.新建、购买商品住宅、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拥有住房不如实申报的家庭;
8.家庭成员中未共同居住或者在社会福利机构中居住的人员;
9.家庭成员中有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或享受住房公积金的(不满5年的新就业职工除外);
10.家庭成员中有注册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经营状态为存续)且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的、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有门面和住房进行出租的家庭;
11.有隐瞒家庭收入、不提供有效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拒绝或不配合调查核实、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住房和人口变化等行为之一的追缴补贴资金(腾退所租保障房)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2.对举报或质疑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
13.经群众反映,核实后情况属实的;
14.购买使用高档生活必需品的;
15.家庭成员中有享受过移民搬迁、危房改造政策的;
16.其它不符合保障条件的情形。
二、2026年度新申报对象资格要求
2026年度新申报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范围包括以下三类对象:
(一)城镇中等偏下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2026年度城镇中等偏下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标准为年人均可支配收入40940元(上年全县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住房面积为人均18平方米以下且租赁住房的。
2.城镇中等偏下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为全县所有非农业户口和县城文兴路以西、唐河以北、巍山路以东、平型关大街以南包括康北社区行政区范围内租赁住房且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常住人口;
(2)家庭成员有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申请家庭中已婚子女和非孤儿的孙子、孙女按分户计算,不分摊住房和收入。
3.新申报公共租赁住房对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
(1)申请人单身(含离异)未满30周岁(经过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
(2)在三年之内转让过住房的(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病历证明的除外);
(3)申请家庭自有住房被拆迁,且已获得补偿安置的;
(4)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拥有家庭用车税后8万元以上或经营性机动车税后15万元以上以及购车2辆以上的(车辆在2025年12月31日前已交易并办理过户手续的除外);
(5)新建、购买商品住宅、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拥有住房不如实申报的家庭;
(6)家庭成员中未共同居住或者在社会福利机构中居住的人员;
(7)家庭成员中有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或享受住房公积金的(不满5年的新就业职工除外);
(8)家庭成员中有注册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经营状态为存续)且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的、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有门面和住房进行出租的家庭;
(9)家庭成员中有享受过移民搬迁、危房改造政策的;
(10)其他不符合申请的情形。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
学校毕业或者部队复退不满5年,具有就业地户籍且无住房的从业人员。
(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在就业地城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1年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无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三、补贴标准
2026年度城镇家庭补贴标准为:
1.低收入家庭无房的248元/月/户,有房的231元/月/户;
2.中低收入家庭无房的235元/月/户,有房的218元/月/户;
3.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218元/月/户)。
四、复核及新申报程序
复核及新申报工作同时开展,具体程序为:
(一)领表及社区(村委会)初审(2026年3月23日—2026年4月23日)
复核范围的家庭持公共租赁住房认定资格证、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到所在社区或乡镇领取2026年度复核表;新申报家庭持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常住人口租赁住房1年以上的居住证明(或居住证)到政务大厅三楼(322室)领取2026年度灵丘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或通过山西省政务服务平台、“公租房”APP等服务平台申请。居住地社区或村通过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核查和入户调查等方式,核实新申报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条件,并在本社区(村)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为现居住地、夫妻户籍地、居住人口、住房面积、家庭收入。
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多部门核查包括:
1、住房情况查住建信息和国土信息。住建信息查网签备案和公积金缴纳情况,国土信息查不动产登记。
2、收入情况查民政信息和税务信息。民政信息查低保和非低保,残疾人信息。税务信息查申请人的工资性收入。无固定收入由个人承诺确认。
3、工商登记信息查个人名下登记经营主体。
4、公安信息查车辆登记、人口死亡登记。
公示7日无异议后,在复核(申请)表上加注审核意见后,将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同时递交以下证明及资料:
1.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出具加注乡镇意见的住房证明和收入证明,现居住地的社区(村)在家庭住房情况及家庭收入情况加注意见,乡镇在审核意见栏加注意见,有工作单位或企业退休的由单位或社保中心出具收入证明;
2.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本及同户籍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常住人口租赁住房1年以上的居住证明(或居住证);
3.申请人婚姻情况证明材料:结婚证或离婚证及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4.住房证明材料:有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租住他人住房的提供房东身份证复印件及房产证复印件(没有土地证或房产证的由社区出具无房产证证明或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人均≤18平方米的住房证明);
5.孤、老、病、残和特殊困难家庭证明材料;
6.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除以上需要提供的资料外,还需提供缴纳社保证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用工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新就业无房职工人员除以上需要提供的资料外,还需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学信网打印的学历证明、缴纳社保证明;
8.审核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乡镇复审(2026年4月24日—2026年5月24日)
乡镇人民政府收到上报材料后对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采取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审查,核查上报家庭的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的原件,留存复印件并加盖证明已验原件的政府公章。对审查合格的家庭在各自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7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在新申报申请表上加注审核意见后上报县住房事务中心。
(三)县住房事务中心审批(2026年5月25日—2026年6月25日)
县住房事务中心收到上报材料后,对复核及新申报家庭是否符合2026年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条件进行审核审批。符合条件的为其发放租赁补贴或实物保障。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取消其保障资格。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有关单位、社区(村)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抽调专门力量,确保复核和新申报工作规范有序如期完成。
(二)严格规范操作。各乡镇、各有关单位相关工作人员要认真严格把关,公平公正操作,确保提供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切实将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清退出保障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纳入保障范围。
(三)执行公示制度。为确保复核及新申报工作廉洁高效,各乡镇、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对复核及新申报家庭进行公示,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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