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信息分类: 公示公告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2026-02-14 15:23
标题: 灵丘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县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举报奖励的通告
文号:
时效:

灵丘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县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举报奖励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6-02-14 15:23 来源:灵丘县人民政府
| | | |

为进一步强化全县各领域“打非治违”社会监督成效,及时发现、严厉查处各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作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要求,现就举报奖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举报受理范围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对县域内非煤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城镇燃气、消防、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民爆物品、旅游、冶金工贸等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以及非法违法“小化工”等行为,均有权进行举报。能够确定行业监管部门的,可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举报;无法确定行业监管部门的,可向县应急局、县公安局或县安委办举报。举报人应遵循实事求是原则,举报时需提供被举报对象的基本信息,涉嫌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时间、地点等可供核查的证据线索。

二、重点举报内容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范围生产经营,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

2.以探代采、以建代采、越界开采、擅自改变开采方式;

3.关闭取缔后擅自复产,应关未关、整改不到位;

4.停产整顿、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生产,违反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

5.瞒报谎报事故,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逾期不整改;

6.拒不执行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

7.非法用工、无证上岗;

8.作业规程缺失,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指挥、违章操作;

9.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或者存在违反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10.重大基础设施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

11.非法制造、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

12.无合法资质、逃避监管、违规从事危险化学品、化工生产、储存、经营的小作坊;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三、奖励标准

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瞒报、谎报事故的,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对举报线索的核查,举报线索经调查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的,根据所举报行为的违法性质、情节严重程度、社会危害性及案件查处情况,分档予以现金奖励。一经查实,根据具体情况,奖励人民币5000元至100000元。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给予有功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以单位或组织名义举报的,奖励资金发给举报单位或组织。

四、举报电话

县公安局:0352-8529110。

县应急管理局:0352-8528702。


灵丘县人民政府

2026年2月10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相关政策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