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丘县卫生局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县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检查。
(二)研究拟定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和协调全县卫生资历源配置;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指导际生规划的实施;制订全县各级医疗机构的业务标准,实施医疗卫生全行业监督管理。
(三)制定农村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
(四)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制定全县疾病防治和保健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指导传染病和其他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发布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名录;负责全县地方病防治工作。
(五)研究指导全县医疗机构改革,负责卫生许可和医疗执业许可的认定、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医疗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负责全县卫生机构基本建设项目的计划、申报、审核;拟定医疗卫生服务价格,并进行监督、检查;依法进行血液管理;协助指导临床合理用药;组织临床医学研究;按有关规定,管理全县卫生事业经费,负责制管理使用国外卫生贷款金和引入资金的管理。
(六)拟定全县医学人才、重点学科、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重点医学科技攻关,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工作。
(七)拟定全县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组织实施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和卫生行业人才交流与管理工作。
(八)组织指导医学卫生方面的政府与民间的多边、双边合作交流工作。
(九)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结合我县实际拟定相应的实施意见和办法;研究拟定全县中医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总结推广中医工作经验,指导全县中医医、教、研机构和综合医院的中医业务工作。
(十)组织协调全县的卫生技术力量,协助各有关部门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蔓延。
(十一)负责卫生执法,对放射、环境、食品、化妆品、饮用水、学校和传染病防治等的卫生监督。
(十二)负责卫行政复议工作,加强卫生法制建设。
(十三)负责爱国卫生运动方面的工作。
(十四)承办县有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联系电话
0352-852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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