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丘县审计局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指导、监督县级金融机构和企业组织的内部审计工作。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监督:
1、县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县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下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4、全县地方建设项目的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县人民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县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 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6、县有关部门及乡镇不党政领导干部、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的任期经济责任。
7、市审计局授权审计的有关事项。
8、其他法律、法规、法章规定以及由县人民政府指定由县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三)由县长提交县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四)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依法受理被审计倚门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配合有关组织和部门对国有重点大中型企业审计监督。
(六)对县级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对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七)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联系电话
0352-8522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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