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丘县农业局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县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拟定农业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全县农业产业政策,引导农业产业结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农业产品品质的改善;提出全县农副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大宗农产品的流通、农村信贷、税收及财政补贴政策建议。
(三)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导全县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及政策,调整农村各种经济利益关系;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耕地使用权流转工作。
(四)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和《山西省乡镇企业条例》;研究提出全县乡镇企业发展战略、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乡镇企业的产业结构调整和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的管理,负责全县乡镇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统计分析工作;总结推广乡镇企业改革与发展的结合;指导乡镇企业的技术进步、教育培训和贯彻执行质量标准工作。
(五)研究制定全县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具体实施办法和大宗农业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促进农业前、产中、产后一体化;抓好农业商品生产基地建设、粮食自给工程建设和农业企业技改工程建设;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预测并发布农业各产业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村经济信息,提出区域性资源利用与建设规划。
(六)组织农业资源、区划、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耕地、草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农村可再生资源的开发保护利用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七)研究制定农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实施农科教结合战略;组织实施对乡镇村两级基层干部的培训教育工作;组织重大科研技术推广项目;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负责农业宣传工作。
(八)按国家制定的农业各产业技术标准,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组织县内生产及引进农作物种子、化肥、农药、兽药等产品的登记工作;组织指导农作物种子、化肥、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质量的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
(九)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植检工作;组织监督对县内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十)组织农业技术交流与合作,承办县政府有关农业方面的涉外事务。
(十一)组织指导全县农村改革和农村小康建设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宏观指导农村基层组织、精神文明建设和农村小城镇建设。
(十二)实施行业管理,综合协调县直涉农部门的工作;承担农机、畜牧的行政管理职能;指导局属事业单位的改革。
(十三)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联系电话
0352-8522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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