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丘县民政局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民政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研究提出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县性社团的登记和管理;研究提出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的非法组织。
(三)负责县级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登记和管理;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
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登记的民办非单位。
(四)负责全县优待抚恤工作,负责评残、追烈和烈士褒扬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拥军优属活动,承担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全县复员退伍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接收和安置工作;指导军供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和开发使用工作。
(六)组织、协调全县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发布灾情,管理、分配全县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
(七)建立、健全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和指导全县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指导全县社会救济工作。
(八)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全县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建设,推动村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九)指导全县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拟定全县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负责全县行政区划工作和地名管理工作,指导地名标志和门牌的设置与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与邻县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协调、指导乡(镇)、村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全县行政区域内乡村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十二)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拟定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设施标准,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负责全县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查、申报工作及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
(十三)负责指导全县儿童收养登记工作。
(十四)负责全县收容、遣送工作。
(十五)负责全县民政事业财务、统计工作,指导、监督全县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全县基层民政组织建设和民政系统干部培训、教育、表彰等工作。
(十七)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联系电话
0352-8522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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