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丘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编制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拟定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依法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职权,监督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
(三)拟定促进城乡就业的办法措施;规划和指导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制定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则,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措施,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按照国家对复员退位军人安置就业、扶持就业、自谋就业的政策,接收和指导安置复员退位军人就业;拟定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办法并组织实施;按分工拟定县内人员境外、县外就业和境外、县外人员来灵就业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定境外、县外驻灵机构从事劳动力招牌中介、咨询和培训业务的资格管理办法。
(四)组织实施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制定职业技能鉴定办法;制定全县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以及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管理规划,并负责管理指导;拟定职业技能人才培训、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措施;拟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指导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负责组织全县企业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
(五)制定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制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范,负责制定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和劳动仲裁的规范、规则;审核并发布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拟定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实施意见;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劳动模范的评定工作。
(六)拟定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管理的措施和办法,审核县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七)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机关、事业和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医疗(不含离休人员公费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及企业职工福利的政策、待遇标准。
(八)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缴、支付、管理、运营;对社会保险基金预诀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和基金运管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制定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组织实施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
(十)承担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一)组织推动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科学技术及成果推广应用、产业发展;承办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
(十二)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联系电话
0352-852246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