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丘县建设局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建设事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国家建设事业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
(二)研究拟定全县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市政公用业,勘察设计和工程咨询业的制度和办法以及相关行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
(三)指导和管理全县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城镇体系、村镇体系规划,参与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建设项目的选址;负责管理城市建设档案工作。
(四)指导和管理全县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管理建筑市场准入、清出、建筑施工、建筑监理、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拟定全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建设监理、建筑行业劳保统筹、工程造价、工程咨询、市政行业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的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参与全县大中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建设前期工作,负责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管理全县重点工程建设,监督全县限额以上工程的竣工工验收;负责建设工业产品的市场准入、准用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五)贯彻执行招投标的有关法规、政策;负责全县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负责认定全县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
(六)负责全县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组织贯彻实施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全国统一经济定额;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发布全县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经济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的制度;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七)指导全县城市供水、节水、排水、公共客运(含出租汽车)、城市道路、污水处理、垃圾处进、园林绿化、市容坏卫等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设项目的审查报批,参与城市防洪的有关工作,指导市容环境综合治理和城市监察工作;负责城市建设维护资金的使用。
(八)负责指导全县村镇建设及管理工作。研究拟定全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办法并指导实施;指导并监督村镇规划的编制、调整和实施;负责全县村镇压建成设试点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指导全县村镇基地设施和村容镇镇貌管理工作。
(九)负责制定全县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作的抗震技术标准及规定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拟定全县建设行业教育培训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职工队伍培训和继续教育;指导建设行业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险工作。承担全县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工作。
(十)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公园、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化建设,负责公园综合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建设行业引进利用外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
(十二)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联系电话
0352-868776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