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丘县国土资源局
一、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土地、矿产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负责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
(二)组织开展土地、矿产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制定全县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工作。
(三)组织编制和实施县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和其他专项规划;指导、审核乡(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并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与勘查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建立土地资源、矿产资源信息系统,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四)监督检查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的贯彻执行情况及土地资源、矿产资源规划的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五)负责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负责报县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负责农地转用和非农建设用地的审核工作;指导和监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补充等工作。
(六)统一管理全县土地的地籍、地政工作;主管全县土地的调查、统计、定级、登记、发证工作;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负责全县土地估价工作。
(七)主管全县土地的征用、划拨 、出让工作;拟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转让、抵押、交易和政府收购储备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管理和规范土地市场;负责乡(镇)、村非农建设用地管理,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的初审工作;负责办理集体矿山企业及个体采矿的申请、登记、审查、申报和发放采矿许可证,并依法予以公示。
(九)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矿山企业的采矿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调处矿山企业间的矿产资源权属争议,保护合法的采矿权不受侵犯;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简单管理;按照规定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十)协助上级有关部门搞好地质勘查行业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勘查单位的注册登记工作;调处重大探矿权纠纷,保护合法的探矿权。
(十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地质环境进行检测评价和监督管理;负责地下水勘查的监督管理和矿泉水、地热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
(十二)组织协调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对外交流;组织推广国土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先进科学技术。
(十三)依法管理和组织县基础测绘、地籍测绘、重点工程测量;依法管理县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依法管理县测绘市场。
(十四)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联系电话
0352-852265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