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丘县安全监督管理局
一、主要职责
(一)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章、规程,行使国家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
(二) 承担灵丘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灵丘县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批导协调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县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县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承办县安委会交办的其它事故。
(三) 综合管理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研究拟订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拟订发布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规程,研究拟订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并组织实施。
(四) 依法行使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县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五) 负责全县煤炭工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指导煤炭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负责“一通三防”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全县煤矿矿长的培训工作,负责《煤矿矿长资格证》的申报与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煤矿企业的安全投入和使用情况;参与、指导、协调全县煤矿灾害预防应急救援、事故抢险救护;参与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 负责发布县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县生产安全伤亡事故调度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执法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协调重大事故的调查研究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全县应急救援队伍日常管理及经费管理事项;负责全县应急救援队伍的安全持术装备工作。
(七) 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八) 协助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做好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生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对建筑施工、民用爆破器材和煤矿生产企业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进行监督。
(九) 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十) 组织、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管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和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培训班工作。
(十一) 负责监督管理县管工矿商贸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 工矿商贸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二) 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三) 拟定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十四) 负责全县字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安全生产基金的收缴和集中管理。
(十五) 组织开展与国内外民间组织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十六) 承但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联系电话
0352-85228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