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丘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灵丘县育英街(迎宾路—文兴路)建设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灵丘县育英街(迎宾路—文兴路)建设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灵丘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灵丘县育英街(迎宾路—文兴路)
建设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规范我县育英街(迎宾路—文兴路)道路两侧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推进城市建设,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灵丘县依法整顿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文件精神,立足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征收范围
育英街(东段)西至迎宾北路,东至文兴北路,南北各至路中心30米,该范围内的平房、楼房及附属、公建。具体以育英街(东段)建设四至图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灵丘县人民政府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灵丘县大县城建设指挥部
四、实施时间
(一)方案公布时间:2023年4月24日至2023年5月23日。
(二)征收时间:2023年5月24日至2023年7月2日(该期限内必须签订补偿协议)。
(三)从2023年5月24日至2023年7月2日止,搬迁办理征收手续的给予搬迁奖励。
五、征收原则
征收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应当坚持决策民主、程序规范、标准统一、补偿合理、安置到位、结果公开的原则,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合理补偿。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以实测建筑面积为准。楼房建筑面积以实测建筑面积为准。
被征收房屋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注为准。未标注用途的,以产权档案记录为准;未记录用途的,以自然资源局按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性质划分认定为准。
对未经登记的建筑及房屋所有权不明确的,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予以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如积极配合政府工作,及时自行拆除的,给予一定的行为奖励。非法占用土地的,不予补偿。国有土地不予补偿。
六、征收补偿方式及补偿标准
(一)房屋征收补偿采取产权置换或货币化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偿。
(二)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人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测量评估。
(三)房屋评估以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中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为准,先按土地使用证用地面积对所占土地以1200元/m2的标准进行补偿,超出土地使用证中用地面积的土地不予补偿,再对房屋进行评估:主房评估指导价1700—2200元/m2,砖混结构楼房2000—2500元/m2,配房评估指导价1400—1700元/m2。
(四)超标建筑及宅基地拆除行为奖励标准
对被征收人房屋及宅基地认定为超标的部分,原则上不予补偿,但为了最大限度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在尊重历史和事实的基础上,对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并拆除的行为给予一定奖励:
1.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并在规定时间内主动自行拆除的。房屋按砖混结构800元/m2、砖木结构600元/m2、简易结构100元/m2、土地100元/m2进行行为奖励补偿。
2.对主动配合,但无力自行拆除的,由征收动迁责任主体拆除。按砖混结构500元/m2、砖木结构300元/m2、简易结构150元/m2、土地100元/m2进行行为奖励补偿。
(五)集体土地上的合法产权面积认定标准
1.被征收人有房屋《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有效证件。
证件齐全且无争议和异议的,以《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面积为准并进行补偿。证载面积与实际不符的:(1)实测面积小于证载面积,按实测面积进行补偿;(2)实测面积大于证载面积,则证载面积内按正常标准进行补偿,超出证载面积的部分按超标建筑及宅基地拆除行为奖励标准进行补偿。
2.被征收人有审批表,无房屋《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有效证件。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测量规范》等规定进行实测,以实测面积及各村宅基地分配标准面积进行补偿。(1)实测面积小于宅基地分配标准面积,按实测面积进行补偿;(2)实测面积大于宅基地分配标准面积,则宅基地分配标准面积内按正常标准进行补偿,超出宅基地分配标准面积的部分按超标建筑及宅基地拆除行为奖励标准进行补偿。
3.被征收人有交款条,无房屋《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审批表等有效证件。
由村委会出具证明,证明交款条与被征收房屋权属占位一致后,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测量规范》等规定进行实测,以实测面积及各村宅基地分配标准面积进行补偿。(1)实测面积小于宅基地分配标准面积,按实测面积进行补偿;(2)实测面积大于宅基地分配标准面积,则宅基地分配标准面积内按正常标准进行补偿,超出宅基地分配标准面积的部分按超标建筑及宅基地拆除行为奖励标准进行补偿。
4.被征收人无任何有效手续。
(1)对于村委会出具证明的房屋及宅基地。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测量规范》等规定进行实测,以实测面积及各村宅基地分配标准面积进行补偿。实测面积小于宅基地分配标准面积,按实测面积进行补偿;实测面积大于宅基地分配标准面积,则宅基地分配标准面积内按正常标准进行补偿,超出宅基地分配标准面积的部分按超标建筑及宅基地拆除行为奖励标准进行补偿。
(2)对于村委会不予出具证明的房屋及宅基地。依据《灵丘县依法整顿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相关规定,对无任何有效手续的房屋及宅基地视为违法建筑,全部房屋及土地补偿标准按超标建筑及宅基地拆除行为奖励标准进行补偿。
(六)被征收人所选安置房价格高于房屋评估价的,由被征收人向开发商补齐差价;被征收人所选安置房价格低于房屋评估价的,剩余部分进行货币化补偿。安置房房源价格要低于市场平均价。
(七)被征收人按照搬迁先后顺序选择楼房。
可选房源:1.盛世闲庭;2.北环星城;3.福祥家园;4.秀水源;5.春阳引领;6.牡丹园;7.福田花园;8.赛欧馨园;9.天和逸居;10.豪洋家园;11.御花园;12.翰墨兰亭;13.永福·未来城;14.迎宾星城等全县范围内建设手续齐全的小区。
七、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
(一)搬迁费
搬迁费按房屋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室等附属用房)20元/m2计算,不足600元的按600元支付。
(二)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8元/m2月计算,不足800元/月的按800元/月支付。临时安置费结算期限从搬迁验收之日至安置房交付之日。
在通知办理安置房入住手续期限内,被征收人不办理入住手续的,停止发放临时安置费。
八、搬迁奖励
在征收决定下达后20天内签订征收协议并搬迁完毕的被征收人,按10万元/户标准予以搬迁奖励,第21天到第40天内签订征收协议并搬迁完毕的被征收人,按5万元/户标准予以搬迁奖励,超过40天的,不予奖励。
九、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须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暖气、管网线及各类用表等设施,违者赔偿。
(二)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产权权利人在方案公布时间内到灵丘县大县城建设指挥部登记;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为保证征收工作如期完成,被征收人要积极配合,按期搬迁。对逾期未迁出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将按相关规定处理。在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人员正常工作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惩处。
(四)征收工作中,请住户提高警惕,确保安全,防止燃气、水、电等事故发生。应加强安全防范,切勿将您的身份证、房本、户口簿、结婚证等重要证件交给他人或由他人代为办理,以免上当受骗或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五)在本《方案》确定的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大县城建设指挥部报请灵丘县人民政府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不搬迁的,灵丘县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在灵丘县大县城建设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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