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35209000/2024-00022
信息分类: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灵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4-04-24 18:00
标题: 灵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通知
文号: 灵政办函字〔2024〕12号
时效:

灵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24 18:00 来源:灵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单位: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灵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有序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行政机关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  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遵循“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要求,既要确保信息安全,又要保障应当在互联网发布的信息顺利发布,促进依法行政。

第五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机关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确定一名机关行政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各行政机关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未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查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政府信息。

第六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或已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并仍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

(二)虽未标注国家秘密标志,但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三)虽已满保密期限,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政府信息;

(四)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五)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六)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信息;

(七)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其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机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四)机关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并在书面征得其他机关单位的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八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行政机关的业务机构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表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可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区分处理,应由保密工作部门审核确认。

保密工作部门应当依法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规定的应予纠正。

第九条  行政机关未经保密审查,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泄密的,有关部门应组织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法律、法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相关政策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