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丘县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联合处置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
《灵丘县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联合处置机制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灵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灵丘县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联合处置机制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新部署和新要求,及时对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后出现的征缴争议风险进行防范化解,推动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源头治理、依法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始终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以“一站受理、联合处置、精细分流、就地解决”为目标,依托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联合处置机制,多元化解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风险,保障用人单位健康发展,维护缴费人合法权利,促进社会公平,形成社会保险费精诚共治新格局。
二、工作原则
(一)政府主导,部门协作
强化政府主导,建立健全联合处置机制,统筹推进社会保险费争议处理工作。各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加强协作,着力解决社会保险费征缴过程中的争议事项,有效化解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风险,形成社会保险费征缴共治合力。
(二)依法行政,公平公正
坚持依法行政,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处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缴费人合法权益。鼓励支持缴费人依法参保缴费、诚信缴费,打造公平公正营商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属地管理,便民高效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聚焦区域治理,压实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事项处理属地责任,做到合作共治、多元协商、依法履责,最大程度方便缴费人解决争议事项,切实降低缴费人维权成本,高效维护缴费人合法权益。
三、主要内容
(一)组织机构
成立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联合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人社局、县医保局、县税务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县人民法院、县委网信办、县司法局、县人社局、县医保局、县行政审批局、县信访局、县税务局分管负责同志任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税务局,负责综合协调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焦点、堵点、难点问题。县人社局、县医保局、县税务局依托政务服务中心成立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联合处置中心,中心实体化运行。县人民法院、县委网信办、县司法局、县行政审批局、县信访局主动对接,加强协作,共同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工作。
(二)职责分工
县税务局:承担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处置机制日常运转工作。做好一般缴费争议处置、复杂争议联合调处等工作,协调重大风险化解处置工作。
县人民法院:委派人员进驻联合处置中心;对调解矛盾纠纷进行业务指导,对调解成功的纠纷及时进行司法确认。
县委网信办: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互联网信息内容监测,协助职能部门做好舆情应对。
县司法局:负责在征缴争议的处理程序中确保相关法律法规准确适用,对有上诉需求的缴费人提供业务指导,协助处理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欠费争议。
县人社局:负责做好涉及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征缴争议的联合调处和配合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
县医保局:负责做好涉及医疗保险征缴争议的联合调处和配合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
县行政审批局:在政务服务中心提供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处置中心实体化运行场所;协助办理社会保险费退费、欠费争议处理事项。
县信访局:负责提前介入影响较大、人数众多的争议集中上访案件,在信访联合接待场所有序开展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协调处理本地区重要信访问题。
(三)争议事项
1.用人单位或个人因社会保险登记和关系转移产生争议的;
2.用人单位或个人因社会保险登记信息传递产生争议的;
3.用人单位或个人因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产生争议的;
4.用人单位或个人因社会保险费缴费金额产生争议的;
5.用人单位或个人对人社、医保部门核定的特殊缴费应征金额有异议的;
6.用人单位或个人对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加收问题有争议的;
7.用人单位或个人对社会保险费待遇核定和支付有争议的;
8.用人单位或个人对社会保险费退(抵)费模式、流程、金额有争议的;
9.用人单位或个人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费缴费检查、欠费追缴等事项有争议的;
10.社会保险费征缴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争议事项。
四、工作流程
(一)受理登记
各相关单位负责接收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案件申请。缴费人反映的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事项,对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事项,按照规定限时办结;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事项,受理部门必须坚持落实首问责任制,第一个接待(受理)矛盾纠纷的人员应当进行争议受理登记、分类流转工作,协助缴费人前往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并及时跟进了解缴费人办理进度;对需要多部门共同办理或职责不清的争议事项,受理部门应及时做好登记工作,准确完整登记缴费人基本情况、来访时间、联系方式、事项所在辖区、反映主要事项等内容。
(二)分类流转
受理部门登记审核后,将缴费人反映的争议事项、争议诉求梳理分为简易事项、一般事项和重大疑难事项,按照“事项办理”一节规定的流程办理,涉及多部门的政策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通过领导小组会商处理。
(三)事项办理
1.简易事项流程设定
简易事项是指解决问题部门明确,且由单独部门处理即可的事项。其基本办理流程为:
(1)缴费人向受理部门提出诉求;
(2)受理部门根据事情的实际情况就地办理,实时反馈。
2.一般事项流程设定
一般事项是指需由两个及两个以上职能部门联合办理的事项。其基本办理流程为:
(1)缴费人向受理部门提出诉求;
(2)受理部门根据事情的实际情况及需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采取联办形式办理受理事项;
(3)各联办单位依职权办理,在规定时限内向受理单位提供书面意见,受理部门负责综合各联办单位的意见,将总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缴费人。
3.重大疑难事项流程设定
重大疑难事项指重大、复杂、疑难的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事项。其基本办理流程为:
(1)缴费人向受理部门提出诉求;
(2)受理部门根据事情的实际情况及需要,由受理部门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经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会同县人民法院、县委网信办、县司法局、县人社局、县医保局、县行政审批局、县信访局、县税务局等部门专案处理;
(3)各部门依职权办理,在规定时限内提供书面审批意见,经小组会商后形成会议纪要,由受理部门将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缴费人。
4.建立会商机制
建立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会商机制。对于一般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和问题情况,由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依职权不定期会商沟通;对于重大疑难事项,经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召开专题会议会商研究。
(四)回复反馈
受理部门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争议双方反馈处理情况。缴费人对处理结果无异议的,受理部门做好案卷归档;缴费人对结果有异议的,按规定程序申请调解、行政复议、仲裁、行政诉讼。
(五)案卷归档
受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将征缴争议事项的相关情况案卷归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研究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事项,通过会商机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妥善处理争议纠纷。经领导小组决定,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增加成员单位。
(二)强化部门联动
各部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充分考虑工作实际及合理诉求,以解决问题为导向,通过协商、座谈等多种形式共同推动争议事项妥善处理。
(三)落实保密责任
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制度。对缴费人的个人信息和事实情况要严格保密。对外发布或向其他有关部门提供信息时,要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报批。
(四)严格责任追究
建立健全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处理责任追究和绩效考评机制。对责任履行不到位,出现工作失误、引发舆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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