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35209000/2024-10002
信息分类: 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灵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4-03-08 10:34
标题: 灵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丘县2024年低收入住房困难保障对象复核及新申报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号: 灵政办发〔2024〕2号
时效:

灵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丘县2024年低收入住房困难保障对象复核及新申报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08 10:34 来源:灵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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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灵丘县2024年低收入住房困难保障对象复核及新申报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灵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灵丘县2024年低收入住房困难保障对象复核及新申报工作方案


为继续做好我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全面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公正严格、进出有序的动态管理机制,防止错保漏保现象发生,根据《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审批流程进一步规范城镇住房保障制度的意见》(同政办发〔2014〕71号)、《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同政办发〔2018〕161号)、《灵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丘县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灵政办发〔2018〕67号)、《大同市保障性住房租金(含直管公房)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物业服务费收取标准》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决定对我县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进行全面复核,并开展2024年度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家庭申报工作,县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会同公安、民政、人社、编办、市场监管、公积金办、不动产登记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村)等相关单位对保障对象的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变动等情况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将作为调整公租房、住房租赁补贴的依据。

一、复核范围和新申报家庭条件

(一)复核范围

2023年12月底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491户家庭和享受实物配租的928户家庭。

(二)收入及住房面积标准

根据2023年全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情况,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2024年住房保障标准为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7185元以下(按上年全县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37185元的100%计),人均住房面积18平方米及以下。

(三)新申报保障对象资格要求

2024年新申报廉租住房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属本县原非农业户口。

2.申请家庭符合我县城镇低收入标准(37185元/年/人以下)。

3.申请家庭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人均18平方米及以下或无自有住房租住他人住房的家庭。

4.家庭成员有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申请家庭中已婚子女和非孤儿的孙子、孙女按分户计算,不分摊住房和收入。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

1.申请人单身(含离异)未满30周岁(经过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

2.在三年之内转让过住房,且建筑面积超过保障面积标准的(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病历证明的除外);

3.申请家庭自有住房被拆迁的,其建筑面积超过保障面积标准且已获得补偿安置的;

4.拥有家庭用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农用三轮车、残疾人代步车除外);

5.新建、购买商品住宅、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拥有住房不如实申报的家庭;

6.家庭成员中未共同居住或者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生活居住的人员;

7.家庭成员中有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或享受住房公积金的;

8.家庭成员中有注册公司、企业、有工商营业执照、经商开店、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有门面和住房进行出租的家庭;

9.家庭成员中有享受过移民搬迁政策的;

为了杜绝因程序不公开、工作不透明造成错保、漏保等现象,今年将对所有保障家庭就以上九条进行查询,请各有关单位和部门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四)复核要求

通过复核及时掌握保障家庭收入、住房、人口变动情况,严格清退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对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动态管理。复核家庭如有不符合保障标准的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保障资格。

1.未按时参加复核的;

2.申请人死亡,其配偶及家庭成员中无非农户的;

3.申请人或其配偶户口已转出本县辖区的;

4.申请家庭情况发生变化,收入或自有住房面积已超过廉租房保障标准的;

5.申请家庭自有住房被拆迁的,其建筑面积超过保障面积标准且已获得补偿安置的;

6.拥有家庭用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农用三轮车、残疾人代步车除外);

7.新建、购买商品住宅、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拥有住房不如实申报的家庭;

8.家庭成员中未共同居住或者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生活居住的人员;

9.家庭成员中有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或享受住房公积金的;

10.家庭成员中有注册公司、企业、有工商营业执照、经商开店、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有门面和住房进行出租的家庭;

11.有隐瞒家庭收入、不提供有效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拒绝或不配合调查核实、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住房和人口变化等行为之一的追缴补贴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2.对举报或质疑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

13.经群众反映,核实后情况属实的;

14.购买使用高档生活必需品的;

15.家庭成员中有享受过移民搬迁政策的。

(五)补贴标准

2024年度城镇低保户家庭补贴标准167元/月/户,非低保户家庭补贴标准150元/月/户。

二、复核及新申报程序

复核及新申报补贴保障对象工作同时开展,具体程序为:

(一)领表及社区(村委会)初审(2024年3月11日—2024年3月25日)

复核范围的家庭持廉租住房认定资格证、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到所在社区或乡镇领取2024年度复核表;新申报家庭持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到政务大厅三楼(322室)廉租办领取2024年灵丘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居住地社区或村通过入户调查,核实新申报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条件,并在本社区(村)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为现居住地、夫妻户籍地、居住人口、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公示7日无异议后,在复核(申请)表上加注审核意见后,将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同时递交以下证明及资料:

1.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出具加注乡镇意见的住房证明和收入证明,现居住地的社区(村)在家庭住房情况及家庭收入情况加注意见,乡镇在审核意见栏加注意见,有工作单位或企业退休的由单位或社保中心出具收入证明;

2.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本及同户籍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婚姻情况证明材料:结婚证或离婚证及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4.住房证明材料:自有住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租住他人住房的提供房东身份证复印件及房产证复印件(没有土地证或房产证的由社区出具无房产证证明或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人均≤18平方米的住房证明);

5.孤、老、病、残和特殊困难家庭证明材料。

(二)乡镇复审(2024年3月26日—2024年4月26日)

乡镇人民政府收到上报材料后对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采取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审查,核查上报家庭的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的原件,留存复印件并加盖证明已验原件的政府公章。对审查合格的家庭在各自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7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在新申报申请表上加注审核意见后上报县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

(三)县廉租办审批(2024年4月27日—2024年5月27日)

县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收到上报材料后,由不动产登记中心对上报家庭住房状况审核,审核后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上报家庭材料送民政局,民政局对上报家庭收入、财产情况进行低收入家庭审核认定。县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通过综合各单位查询结果和审核意见,对新申报及复核家庭是否符合2024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条件进行审核审批。符合条件的为其发放租赁补贴或实物保障。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取消其保障资格。同时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公租房分配工作的实施意见》(灵政办发〔2021〕11号)文件精神,愿意租赁公租房的为其进行实物配租公租房。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有关单位、社区(村)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抽调专门力量,确保复核和新申报工作规范有序如期完成。

(二)严格规范操作。各乡镇、各有关单位相关工作人员要认真严格把关,公平公正操作,确保提供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切实将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清退出保障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纳入保障范围。

(三)执行公示制度。为确保复核及新申报工作廉洁高效,各乡镇、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对新申报家庭进行公示,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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