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灵丘县非煤矿山企业和矿产资源整合优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灵丘县非煤矿山企业和矿产资源整合优化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灵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灵丘县非煤矿山企业和矿产资源整合优化工作实施方案
灵丘县虽是山西省非煤矿产资源大县之一,但全县矿山企业中,大中型矿山占比小,绝大多数为小型矿山,其资源储量少、开采规模小、市场占有率低、经济效益不佳,难以适应新时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秩序,促进我县矿业高质量发展,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按照《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优化非煤矿产资源管理促进非煤矿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晋自然资发〔2022〕43号)和《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同市进一步加强矿山整治整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同政办发〔2023〕13号)等文件要求,决定在全县开展非煤矿山企业和矿产资源整合优化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立足我县矿产资源禀赋,以绿色智能、节约集约、规范高效矿山建设为目标,统筹市场需求、民生保障、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安全生产等关键要素,以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划定为支撑,系统推进我县非煤矿山,特别是砂石土矿山的整合工作,加快推进我县矿业经济转型升级、绿色发展,为全方位推动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目标任务
(一)进一步规范非煤矿产资源管理。严格执行国土空间管控要求,把好资源配置关。严格增量资源审批出让,积极化解非煤矿山历史遗留问题,有效激活存量资源,推动“僵尸企业”退出。
(二)进一步优化非煤矿业结构。以市场化流转、就地整合为主要手段,推动我县优势矿产进行资源整合,加快形成“大集团示范引领、大中型矿山为主体”的新格局,支持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在提高重点矿山保障民生需求能力的基础上,有效减少砂石土类矿山数量。
(三)进一步提升资源利用效率。通过优化整合,逐步建立规模化、产业化、绿色化、智能化的非煤资源集中开采区和产业园区,延伸产业链条,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进一步提升资源利用效率。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指导、部门联动。以资源分布、规划管控、矿权设置为基础,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和市场运作相结合,各职能部门协同配合,统筹逐步推进非煤矿山整合、工业园区建设、非煤矿业提升工作。
(二)坚持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综合考虑开采现状、市场需求、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因素,坚持统筹规划与有序利用并行、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并重,根据矿产资源规划及相关产业政策,科学编制整合实施方案,按照方案有计划、分步骤开展整合工作。
(三)坚持分类指导、统筹推进。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统筹我县非煤资源禀赋,分别开展铁矿、铜矿、巍山银锰矿、砂石土矿及沸石珍珠岩矿等矿种资源优化整合工作,坚持“一矿一策”,分类处置,同时建立重点矿产品示范集中开采区,全面规范整合提升工作。
(四)坚持源头管控,严格准入。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准入,新建及改扩建矿山(包括整合后矿山)最低生产建设规模要达到国家及我省有关标准。灵丘县新建、改扩建的铁、铜、铅、锌等主要矿种地下矿山生产规模不小于30万吨/年、地下金矿不小于6万吨/年、露天采石场不小于50万吨/年;其他矿种最低生产建设规模按照《山西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执行。
(五)坚持龙头带动、提档升级。以矿山整合与产业结构调整为基础,结合省、市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和行业准入条件,优化我县矿产开发结构和布局,鼓励上下游企业联合重组,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提高产业集中度,增强产业和产品的竞争能力。
(六)坚持有偿使用、优化配置。对于参与整合的各矿山,如存在矿区之间的夹缝资源、矿区周边不宜再单独设立矿业权的空白资源及矿山企业批采标高上部、深部资源情况,根据开采条件、经济合理性和矿体总体开发的要求,纳入本次资源整合范围,并按规定处置矿业权出让收益。
(七)坚持就近整合、集中连片。以资源赋存条件为基础,合理规划,根据地质条件及其他利于开发的必要因素开展整合,组建大矿区、大规模、集约化开发集团企业,改变“多、小、散、乱”布局。
(八)坚持统筹兼顾、公开公正。通盘考量,依法保护矿业权人权益,保障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积极稳妥推进,维护社会稳定。公开整合和出让信息,公正解决、处理有关问题,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四、整合范围和标准
(一)整合范围
整合范围原则上为全部非煤矿山(包括采矿权、已取得划界批复和探矿权的矿山企业)参与资源整合,砂石土矿山为重点整合对象。
(二)整合标准
1.科学合理编制非煤矿山企业和矿产资源优化整合方案,重新划定矿区范围,合理提出整合设置方案,基本解决“大矿小开、一矿多开”、同一个矿体分属两个及以上不同矿业权主体、相邻矿区最小距离不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等问题。实现关小改中建大,规模化、集约化、绿色化、智能化发展,优化整合后的矿山最低生产建设规模和安全标准达到国家及我省规定。
2.按照市政府同政办发〔2023〕13号等文件精神,砂石土矿山为本次优化整合重点对象,整合后矿山数量减少不得低于30%。我县保留砖瓦粘土矿不超过2座,严格控制粘土的使用量,逐步推广利用粉煤灰、煤矸石等作为主要原料,制作新型建筑材料取代传统粘土实芯砖;建筑石料矿应整尽整,对于整合后砂石土矿不能满足市场需求,积极申请上级部门有序投放,其储量规模、生产规模均应达到国家及我省规定的标准。
3.在矿山整合过程中,鼓励开采高级别主矿种的增批低级别矿种,支持矿山企业在开采主矿种的同时,对共伴生矿产综合勘查、综合开采、综合利用。
4.在整合过程中,涉及上下部资源、边角夹缝资源、零星分散不宜另设矿权的资源,列入整合范围。
5.对2011年列入《大同市非煤矿产资源进一步开发整合实施方案》(晋非煤开整字〔2011〕02号)核准的灵丘县巍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太白维山锰矿和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大同晋银矿业有限公司二整合矿,将其列入本轮优化整合工作中,若参与整合企业(包括整合主体和被整合企业)仍不积极履行整合任务,2026年元旦前仍未按期完成整合,视为各整合企业自动放弃矿业权。
五、时间步骤和方法
(一)优化整合方案编制阶段
1.我县在矿山综合整治的基础上,同步开展非煤矿山企业和矿产资源优化整合工作;组织专业队伍对全县范围内的非煤矿山数、矿产资源储量以及矿业权主体等情况进行摸底调查,2023年8月31日前完成我县非煤矿山企业和矿产资源优化整合方案和集中开采示范区(重点为铁矿和铜矿)建设方案的编制工作,报市矿山综合整治整合领导组办公室。
2.2023年9月1日—10月1日,市矿山综合整治整合领导组将组建专业队伍,对我县上报的非煤矿山优化整合方案和示范区的建设方案进行审查、修改、完善,报省政府批复。
(二)非煤矿山整合实施阶段
1.2023年10月1日—2024年10月1日,我县组织专业队伍完成参与整合各矿山的资产综合评估工作(包括整合保留、整合关闭和单独关闭矿山);组织整合保留矿山主体完成整合后矿区的《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明确已有偿处置资源和未有偿处置资源)和《矿山开发治理方案》的编制评审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批复,以及对未有偿处置资源出让收益的处置工作等相关工作。
2.2025年6月30日前,我县集中开采示范区初步达到建设要求。
(三)关闭矿山企业的退出和补偿
对于整合关闭的矿山,按照批复的优化整合方案,由县非煤矿山企业和矿产资源优化整合领导组报请县政府,组织协调整合主体和被整合关闭的矿山企业签订矿业权转让合同,县政府出具产权明晰报告后,整合主体按照整合后的矿区范围,完善相关资料手续,换发整合后的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对于单独关闭退出的矿山,由县非煤矿山企业和矿产资源优化整合领导组报请县政府做好后续补偿等相关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确保实施。推动非煤矿山规范整合,深化产业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的系统工程。为扎实推进我县非煤矿山企业和矿产资源优化整合工作,县政府已成立灵丘县非煤矿山企业和矿产资源优化整合工作领导组,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统筹指导、协调非煤矿山企业和矿产资源优化整合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统筹推进。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压实责任,确保非煤矿山企业资源优化整合工作有序开展。发改部门负责整合矿山有关项目核准批复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非煤矿山整合后采矿许可证办理及督导整合主体对整合后的矿区范围与各类保护区重叠情况的核查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加强矿山开采过程中对生态环境影响的监督工作,指导非煤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完成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等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整合前各主体和整合后主体的投资人、投资金额和投资比例等产权信息的查询与确认工作;行政审批部门负责非煤整合主体变更及营业执照发放工作;税务部门负责涉及的出让收益及税费征收工作;水务部门负责矿山整合项目取水许可、防洪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的监管与技术指导服务;财政部门负责整合工作相关经费保障;公安部门负责矿山民爆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及时依法处置关闭矿山剩余民爆物品,根据矿山企业建设工程、生产能力依法依规批供整合后矿山企业的民爆物品;对整合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予以打击;工信部门负责将参与整合的国有企业资产作为重要监管内容,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各相关部门要着眼长远发展,以提升地方经济,改善生态环境为目标,依法推进规范整合、产业改革工作。
(三)公开公正,接受监督。本次实施的非煤矿山企业资源优化整合工作,要兼顾各方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家资源权益、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与县域经济发展长远利益有机结合;非煤矿山优化整合方案获得批准后,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释疑解惑;及时公开矿业权整合和出让信息,依法公正解决异议、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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