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回引”中小学优秀教师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关于“回引”中小学优秀教师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灵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回引”中小学优秀教师的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灵丘县委灵丘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灵丘教育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灵发〔2023〕3号)精神,大力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公开“回引”县域外工作的优秀教师,为家乡教育发展贡献力量,促进全县教育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县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原则
坚持“以用为本、德才兼备、择优选用、严格程序、公开公正”的原则,择优引进。
二、学科及名额
依据全县中小学教师编制和当年度教师数量短缺及学科短缺情况,确定“回引”名额。
三、实施对象
(一)“回引”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应具有灵丘县户籍(原灵丘县户籍),或其父母、配偶常住户口在灵丘以及在灵丘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在编在岗)的县域外在编在岗全额事业单位教师。
(二)“回引”普通高中学校教师,应具有研究生学历或教育部直属六所师范院校本科师范类毕业的在编在岗全额事业单位教师。
四、基本条件
(一)申请“回引”教师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2.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有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可放宽至45周岁;
3.具有师范类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4.取得相应专业的教师资格证和普通话等级证;
5.在编在岗且从事课堂教学工作三年以上,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等次及以上;
6.自愿接受工作安排和岗位调整;
7.特殊情况可一事一议。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回引”:
1.所在单位及相关部门不同意调出的人员;
2.受到惩戒、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3.受过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有犯罪嫌疑正在调查或正在接受组织调查、纪律审查的人员;
4.未过试用期的人员;
5.有服务年限规定且服务期未满的人员;
6.其他不符合“回引”条件的。
五、办理程序
(一)发布公告。“回引”名额经县编委会批复后,由教师“回引”工作领导组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公告。
(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由专人在指定地点和规定时间内进行,申请人员现场报名、现场验证,报名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灵丘县中小学教师“回引”个人申请表》;2.《诚信承诺书》;3.身份证;4.毕业证(含《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5.教师资格证、普通话证;6.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聘任证书;7.现工作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调出证明(需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8.灵丘县籍贯等有关证明(户口簿、结婚证、户籍证明、父母或配偶属工作人员的需提供其单位及主管部门证明)。经审查符合条件者进入面试环节。
资格审查贯穿“回引”工作全过程,如有申请人隐瞒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通过资格审查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面试、“回引”资格,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三)能力测试。教学能力测试以试讲、试教为主,实行百分制,其中讲课60分、答辩40分,测试成绩须达到80分及以上。
(四)确定人选。根据教学能力测试成绩(不达合格分数线的除外)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分别按照岗位拟“回引”人数1:1的比例择优确定考察人选。测试成绩及排名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布。
(五)考察体检。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素养、业务能力、现实表现、工作业绩、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情况,按照《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对“回引”人员的档案进行审查。考察合格者进入体检环节,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费用自理。考察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回引”。
(六)公示商调。拟“回引”对象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调动手续。
(七)确定岗位。依据学校编制空缺情况,按照职称岗位、城乡区域、学段学科等条件,对调入人员安排到相应的一线教学岗位。
六、其他要求
接收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空额编制;“回引”人员必须服从组织安排和岗位调整,原则上安排到与所学专业相近的岗位。
七、组织领导
为保证“回引”工作有序公正进行,成立县“回引”中小学优秀教师工作领导组,组长由分管教育副县长担任,成员由编制、人社、财政、教育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教科局,办公室主任实行双主任制,由县人社局、教科局负责人兼任,负责组织召开“回引”工作联席会议,承办“回引”工作日常事宜。
八、严肃纪律
(一)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公开选聘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回引”。
(二)严格落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公开选聘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严守工作秘密。
(三)“回引”人员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回引”资格,如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等,或在教学能力测试、体检、考察过程中出现作弊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取消其“回引”资格。
(四)“回引”工作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对“回引”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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