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丘县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灵丘县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灵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灵丘县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实施方案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9号)和《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实施方案>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22〕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省自然资源厅统一部署安排,统一政策口径,统一数据标准,统一时间节点,以县为单位,立足现有成果资料,按照“县级主体、市级初验、逐级汇交”的工作要求,2023年6月底前高质高效完成我县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入库、更新、汇交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稳妥有序
由点到面,逐步铺开,把握工作节奏,聚焦关键环节,理清重点难点,充分调动乡村两级的作用,积极化解历史遗留问题,确保风险可控,避免激发社会矛盾。
(二)坚持依法依规
将依法依规贯穿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全过程,严格履行登记程序,确保工程质量,保证关键环节、核心要件不缺失,确保登记成果合法有效经得起历史考验。
(三)坚持不重不漏
全县集体土地要全部纳入本次工作范围,认真调查核实,确保全覆盖、无死角。对于权属清晰的,要全部进行登记,发放不动产权证书,做到“应更尽更”“应登尽登”;对于权属存在争议的,要组织开展权属争议调处,权属清晰后,及时登记发证。
三、工作依据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等。
(二)政策文件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7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3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9号)等。
四、申请方式及办理流程
以行政村为单位集中申请,并对登记内容予以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统一进行登记发证。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
办理流程:
(一)申请、受理
在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前,要发布通告,明确登记范围、登记程序、申请方式、受理时间等内容,通告期满后,由乡(镇)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集中办理。
(二)审核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依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查验权属来源和四至界线等相关内容。
(三)公示
经审核,能够登记发证的,要组织进行公示。
(四)登簿、发证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予以登记发证;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暂缓登记、做好记录,积极调查研究,逐步依法推进解决。
五、主要任务
(一)完善更新现有成果
充分利用相关工作成果资料,对现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进行核实,现有成果发生变化或核实存在错误的结合工作实际,针对性开展补充调查,通过不动产登记系统,分类办理相应登记业务,规范完成登记发证工作,发放不动产权证书。
对只完成地籍调查未按法定程序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的,要按本方案要求先行开展地籍调查成果核实与补充调查,在全面更新地籍调查成果基础上按程序依法开展首次登记和成果入库。
(二)核实并更新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
(1)已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界址发生变化,但导致变化法定文件(如土地征收批准文件)中已有明确界址坐标的,不再开展权属指界和不动产测绘。
(2)已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界址发生变化或登记错误的,依据权属变化材料,依法依规开展地籍补充调查。
(3)存在权属争议且一时难以解决的,编制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查清权属争议主体,经争议各方指认,对有争议部分划定争议区,对无争议部分单独设宗并纳入登记范围。
(三)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更新
对完成争议调处或只调查未登记的集体土地,按要求开展首次登记。对已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发生变化或经核实有误的,利用不动产登记系统,区分不同情形统一集中更新。利用更新后的登记成果及权属争议宗地信息,根据地籍图编制要求,生成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图。
(1)因征收导致全部或部分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由自然资源局依据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等,报请县政府出具嘱托文件,不动产登记机构采取依嘱托方式统一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
(2)因互换、土地调整等原因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有关农民集体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等登记业务,不动产登记机构按规定开展登记审核和登簿发证。
(3)因农民集体合并或撤销、行政区划调整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民集体名称或代码发生变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有关农民集体申请办理相关登记。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按规定办理转移登记;不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办理变更登记。
(4)因采用地图不同、测绘精度不同或坐标转换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其他集体土地存在交叉重叠或缝隙,经核实不存在权属争议且界址无变化的,遵循“低精度服从高精度”原则,不动产登记机构按规定办理更正登记;因技术精度等原因导致登记簿记载错误,经核实不存在权属争议的办理更正登记。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对明晰土地产权关系、推进土地市场建设、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乡村振兴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是下一步我县集体土地开发利用、建设用地报批的关键依据。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的重要意义,压紧压实责任。
(二)准确摸清底数,周密安排部署。在2012年我县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登记的基础上,结合现有实际情况,建立工作台账,划定时间表、路线图,落实责任,倒排工期,全力统筹推进,确保各项工作稳步开展、规范有序、按时保质完成。
(三)落实工作经费,严格收费政策。县财政局要把该项工作列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及时拨付,确保工作顺利开展。要严格执行不动产登记收费管理规定,除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技术培训。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平台,采取通俗易懂、简单明了的方式,多渠道、多形式宣传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相关政策。加强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熟悉相关办理政策,能够正确分析各种各类登记,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附件:灵丘县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领导组及组成人员
附件
灵丘县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领导组及组成人员
组 长:崔 峰 县委常委、副县长
副组长:勾海德 县政协副主席、财政局局长
李 剑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成 员:杜志栋 县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
白 云 县水务局局长
王永绘 县林业局局长
王咏梅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
各乡镇乡镇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李剑同志兼任,负责领导组日常工作。领导组组成人员如有变动,由现履职人员自行替补,领导组办公室及时动态调整,不再另行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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