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灵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丘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等11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配套制度的通知
一、《灵丘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规定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范围和入市条件,详细阐述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各种交易和管理规定,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抵押、终止等,并对其进行了详细解读。同时,对土地使用者、承租人、抵押权人等相关主体应承担的义务和权利进行了明确规定。此外,还详细介绍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的监管制度和法律责任,为相关主体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
二、《灵丘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值收益管理,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规定了调节金征收主体、征收标准,以及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与县审计局对调节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职能。
三、《灵丘县关于解决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办法》适用于2009年前和2009年至2019年期间形成的农村历史遗留建设用地。为我县清理历史遗留建设用地提供了新途径、新方式。
四、《灵丘县关于解决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办法》旨在保障矿业用地需求,规定矿业用地使用权可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取得。管理办法明确了法律责任,规定了统筹规划布局保障矿业用地、落实占补平衡盘活存量矿业用地、鼓励使用复垦修复腾退指标办理用地手续等保障措施。
五、《灵丘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价出资(入股)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利用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作价出资(入股)程序,保障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作价出资(入股)各方的合法权益。该办法还规定了作价出资(入股)的原则、程序、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补缴、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各方权利和义务、违规行为处理等内容。
六、《灵丘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不动产登记办法》旨在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土地权属管理,保护相关权利人权益。适用于不动产登记机构将入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权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七、《灵丘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是关于灵丘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管理办法。办法规定了抵押贷款的条件、设定、办理流程、风险防范等内容,旨在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行为,推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贷款业务发展,控制和减少贷款风险,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办法适用于灵丘县范围内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使用权抵押贷款。并规范了抵押合同格式。
八、《灵丘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开发利用监管办法》旨在促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依法依规使用,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监管入市土地开发利用情况,财政、发改、农业农村、住建、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监管内容包括土地使用位置、面积、用途、时限、使用权人变更等。实行交地确认、信息公示、现场核查、竣工复核验收等制度。
九、《灵丘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则》规定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活动的程序,包括公告、审查、签订合同和监督等步骤。合同管理要求合同载明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及规划要求,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内容。受让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出让人应交付已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地块。
十、《灵丘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旨在规范收益分配行为,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切实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收益分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收益分配方案需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后报乡镇审核。收益分配设立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实行收益分配方案审核报备制度。乡镇政府加强监管与指导,实行定期专项审计,严防风险产生。
十一、为了做好灵丘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土地权属调整工作,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我县制定了《灵丘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土地权属调整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公开和自愿原则,产权明晰、无纠纷原则,有利于农业生产、方便群众、尽量保持村界、乡镇界线的完整性,以及促进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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