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丘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关于对居民水电气收费依据及执行标准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水电气行业收费,加快完善水电气价格形成机制,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现将灵丘县水电气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通告如下:
一、水费
1.收费依据:《灵丘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关于调整我县城镇供水价格的通知》(灵发改字〔2024〕135号)。
2.收费标准
居民生活用水:对具备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条件的居民用户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一级水量:每人每月3立方米(含)以内,用水价格为3元/立方米;
二级水量:每人每月3立方米以上至4立方米(含)以内,用水价格为4.5元/立方米;
三级水量:每人每月4立方米以上,用水价格为9元/立方米。
对不具备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条件的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实行分类水价,用水价格为3.0元/立方米。
非居民生活用水4.8元/立方米。
特种用水30元/立方米。
严格居民用水范围。学校(含幼儿园)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部队营区、博物馆、纪念馆和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等免费开放的公益性文化单位、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普惠托育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
执行时间:2024年12月20日起执行。
二、电费
1.收费依据:《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对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晋价商字〔2012〕186号)。
2.收费标准
“一户一表”城乡居民用户和具备条件的合表居民用户:第一档电量为170千瓦时及以下,电价不做调整,仍执行现行居民生活电价标准每千瓦时0.477元;
第二档电量为171-260千瓦时,电价在第一档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5分,加价后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527元;
第三档电量为261千瓦时及以上,电价在第一档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30元,加价后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777元。
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电价水平按居民电价平均提价水平调整为每千瓦时0.487元,其中“低保户”和“五保户”电价不调整,电价标准仍执行每千瓦时0.477元。
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设置每月15千瓦时免费用电基数,省电力公司、山西国际电力集团公司于每年的1月份、7月份按当月实有城乡低保、农村五保户数和每户每月退电费标准7.16元,将半年应退电费资金提前拨付至民政和财政部门指定账户,随同低保金、五保供养金发放。
执行时间: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三、燃气费
1.收费依据:《灵丘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我县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和制定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以及建立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灵发改字〔2019〕33号)。
2.收费标准
(一)居民生活用气(包括居民炊事、生活热水等)
第一档用气量:28立方米及以下部分,每户每月销售价格由2.26元/立方米调整为2.61元/立方米;
第二档用气量:超出28立方米以上至42立方米及以下部分,每户每月销售价格由2.71元/立方米调整为2.87元/立方米;
第三档用气量:超出42立方米以上部分,每户每月销售价格仍执行3.39元/立方米。
对户籍人口超过3人的家庭用户,每增加1人,第一、第二档气量相应增加8立方米用气量基数。
(二)居民独立采暖用气(采暖期用量,不含居民生活用气)
第一档用气量:460立方米及以下部分,每户每月销售价格由2.26元/立方米调整为2.61元/立方米;
第二档用气量:超过460立方米以上部分,每户每月销售价格由2.71元/立方米调整为2.87元/立方米;
(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
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销售价格由2.49元/立方米调整为2.74元/立方米。
对城镇低保家庭用户实行优惠政策,每户每月用气量在第一档用气范围内,执行现行居民用气价格2.26元/立方米,第二、第三档用气量按照调整后的阶梯价格执行。
执行时间:2019年4月11日起执行。
监督电话:0352-8520956。
灵丘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
2025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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